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铀矿地质技术管理规定
信息来源:       发表时间:2013-11-22 09:32:09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铀矿地质技术管理工作,提高铀矿勘查的效率,确保地质工作质量,加快勘查成果突破,依据中国核工业地质局(以下简称地质局)的发展方针和“竞争、评价、监督、激励”四个机制的有关文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承担地质局铀矿地质勘查项目的单位,均应按本规定开展技术管理工作,对于国土资源大调查、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勘查和国家专项地质勘查等项目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相关的项目管理规定;科研项目的技术管理另按有关专门规定执行。

 

 

  第三条 现行的各项技术标准、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是开展铀矿地质技术管理工作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条 铀矿地质技术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把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放在首位。项目实施单位的法人代表对项目负全面责任,总工程师对项目技术工作负责。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出适合本单位实际的实施细则。

 

 

  第五条 提倡开展管理创新活动,注意在实践中发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和完善铀矿地质技术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规定规定了地质项目立项申请与立项评价、设计编写与审查、项目的实施、质量管理、成果评审验收,以及资料归档、汇交与借阅、成果奖励等内容和要求,是检查和评价各项技术管理工作的依据。

 

 

第二章  立项申请与立项评价

 

 

  第七条 地质局根据国家关于核工业发展对铀资源的总体需求,以及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的总体规划和部署,研究铀矿地质勘查的长远战略,编制铀矿地质工作近中期规划和铀矿地质勘查部署方案。地质局每年第四季度下发下一年度申报立项的通知,同时发布铀矿地质项目立项指南。

 

 

  第八条 各单位应根据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开展铀矿地质勘查规划研究,并进行立项调研。

 

 

  第九条 立项之前应进行必要的野外踏勘;立项建议书的编写应符合地质局下达的立项指南的要求。

 

 

  第十条 新开项目立项建议书的内容应侧重立项依据的综合分析(如成矿地质条件和前景的分析等),提出总体设计部署方案和年度工作安排建议;延续项目立项建议书的内容应侧重反映项目进展情况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并根据总体设计提出年度工作安排。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在立项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将立项申报材料报送地质局地质计划主管部门,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二条 按照地质局《不断创新,加快建立评价机制》、《核地质项目评价暂行办法》(中核地办2001174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立项评价。地质局对项目立项建议书进行初审后,将初审合格的立项建议书提交给专家评价组进行立项评价。评价专家组采用论证会或资料审查两种方式对项目进行评估、筛选和排序。

 

 

  第十三条 立项评价专家组应严格遵守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评分标准进行独立评价。

 

 

  第十四条 立项评价的重点是项目立项的地质依据是否充分、总体工作部署和年度安排是否合理、采用的技术路线是否先进、技术方法是否可行、各项技术工作是否符合现行标准和规范、保证措施是否完备等。

 

 

  第十五条 评价结果应有明确的结论,按“可以立项”、“经补做某些工作可以立项”、“暂不能立项”、“不能立项”分别加以表述,并应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

 

 

  第十六条 根据评价专家组的意见,地质局地质计划主管部门提出年度项目计划建议方案,提交地质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项目确立之后,地质局下达项目任务书和年度地质成果任务指标,实施单位根据任务书编写设计。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完成区块登记工作。

 

 

第三章  设计编写与审查

 

 

  第十八条 项目设计书编写前,应明确目的任务并根据项目性质进行野外踏勘,了解地质、自然经济地理、工作条件等基本情况,应全面系统地收集工作区已有的地质勘查资料并进行综合分析。

 

 

  第十九条 项目设计书必须根据地质局下达的项目任务书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编写。新立项目设计书应概略分析区域成矿地质背景,并重点进行工作区的成矿地质条件和前景分析,工作期限超过一年的项目应在提出总体设计部署的基础上,详细叙述本年度工作安排,对工作方法的选择前提条件应进行充分叙述,并做好各专业的协调配合;延续项目设计书应叙述项目进展情况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并根据总体工作部署详细叙述本年度工作安排情况。设计书的附图、附表、插图、插表应齐全。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组织专家对设计书进行初审。经修改后,将附有初审意见的设计书提交地质局审查。

 

 

  第二十一条 除个别项目设计委托有关单位审查外,一般均由地质局以会议方式组织审查。

 

 

  第二十二条 审查专家组由地质局确定。审查的主要内容为:地质依据是否充分,工作部署是否合理,技术方法是否可行,组织措施是否落实等。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审查专家提出的意见对设计书进行认真修改,经地质局地质计划主管部门认定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将本单位承担的地质项目设计书上报地质局地质计划主管部门。其中地勘费项目设计书2套(图件1套),大调查、资源补偿费项目设计书3套(图件2套),包含全部项目设计书内容的光盘1张。凡地质局委派监理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向监理人员提供1套设计书(含图件),并在年度监理工作结束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收回。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一套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各项技术管理的规章制度,健全技术管理组织机构和岗位责任制,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为了保证设计编写、资料综合整理、报告编写等工作的顺利开展,应为项目技术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野外作业前应有计划地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系统的业务技术学习培训,包括技术标准、规范、勘查理论和技术、项目管理制度的宣贯学习等;项目分队应配发一套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管理规定等文件;应对仪器设备按规定进行校准和检测,确保其工作状态正常。

 

 

  第二十七条 为了提高项目技术人员的综合分析能力,不断提高勘查工作效率,群策群力以促进找矿成果的突破,项目技术人员除完成日常技术工作外,应积极参与原始资料的综合整理和研究。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中应严格执行设计书、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遇地质条件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可调整或变更设计,但应及时上报地质局地质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经认可变更的设计内容,应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项目的质量、进度和安全,特别是应注意野外作业期间地质资料、仪器、放射源等的安全保管。

 

 

  第三十条 应建立专门管理制度,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严格管理。用于生产的计算机软件应统一版本,禁止随意改动计算机软件。对于开发的应用软件,经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并批准使用后方可用于铀矿勘查或区域评价等。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做好地质、物探、水文地质、钻孔封孔、测量、取样、分析测试等工作的合理衔接,应及时开展资料综合整理与研究以指导勘查工作。项目实施中,钻探施工能力应与地质工作相适应。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中使用的仪器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必要的校准和核查,以确保仪器性能的可靠性。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严格的野外原始资料和实物资料保管制度及现场管理制度,设立兼职管理员并明确职责,存放资料的场所要安全可靠,储存资料的介质要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技术报告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技术报告一般分上半年报、第三季度报和年度报告三种,特殊情况下还可提交月报或其他专门报告。

 

 

  (二)所有地质项目均应按阶段上报技术报告,技术报告的内容应各有侧重,上半年报侧重反映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第三季度报侧重反映野外实施过程中取得的进展和地质成果,年度报告重点反映综合成果,报告中应附必要的插图,取得的认识也应逐步深化和提高,切忌简单化。大调查项目技术报告应严格按照中国地质调查局的规定进行编写,其它项目可参考大调查项目的编写要求。技术报告中应附钻探工程一览表和见矿钻孔一览表(其格式见附件12),有多层见矿的钻孔在填报见矿钻孔一览表时,含矿层与夹石的起止深度应保持连续,并注明各自的岩性特征。

 

 

  (三)各实施单位应在75日、105日和1231日前分别将半年报、第三季度报和年度技术报告上报地质局地质计划主管部门。

  (四)有资源量的项目应按地质局制定的资源量估算的技术要求进行资源量的估算,并于次年110日前将年度资源量估算说明书和有关图件上报地质局地质计划主管部门。

 

 

  (五)各基层单位应于次年35日前将上年度地质工作总结上报地质局地质计划主管部门并向档案馆汇交、归档。要求系统总结所承担的全部地质项目的实施进展和成果情况,对地质项目的实施情况、主要进展、成果认识、新增资源量、质量体系运行、质量管理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等进行全面总结和分析,提出下年度地质工作建议和技术管理工作的改进措施。

 

 

  第三十五条 按照统计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做好地质项目的统计管理工作,各种统计数据应与下达的地质项目计划及技术管理部门掌握的数据一致,反映地质项目成果和进展情况的统计报表应经总工程师审核后上报。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岩矿心加以妥善保管,避免岩心箱堆放散乱及露天存放。岩矿心的保管和处理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野外资料验收

 

 

  (一)重点地质项目的野外资料由地质局组织验收,一般项目由基层单位技术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二)由地质局组织验收的项目,应在野外工作结束前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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